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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程序的分化,是指在程序中设置角色体系,以对应多元社会不同利益团体参与决策程序的要求。

[162] Matthias Fischer 和Manuel Ladiges也认为,此次判决无论在论证还是结果上都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因为只有在此时,联邦议院才能发挥正当性传递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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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宪法法院指出,某个团体能否作为宗教受到基本法第4条第1、2款的保障,不仅取决于其自我理解,还要求该团体依据其精神内容和外在表征,确属宗教或宗教团体以此为基点,本文着力探究高校学位授予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并发现,对于高校授予学位行为、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细则的行为,可以法定授权为审查基准。事实上,自1999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2]与2001年的刘燕文与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纠纷上诉案[3]开启高校诉讼之先河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的案件便屡见报端,短时间内似呈雨后春笋之势[4]。笔者认为,究其本质而言,高校授予学位的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高校是否有权授予学位,二是高校应如何授予学位。[6] 参见马怀德:《公务法人及行政诉讼——兼论特别权力关系的救济途径》(1999年5月全年国行政法年会会议论文)。

在世新大学二一制退学案[37]中,台北高等法院认定学校的退学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理由是校规规定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因为关于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大学法》中并未有所规定或明确授权。面对原被告各执一词的情况,二审法院接受了被告华中科技大学的分析思路。[4]联邦宪法法院使用这一概念来划定国内法与欧盟法的关系:尽管在审查高权行为时,欧盟法相对基本法优先适用。

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行政机关和人员受法律和法(Gesetz und Recht)的约束,因此,对于针对支援行动中个别联邦警察违法或违纪行为的议会质询,联邦政府就有义务回应。[181]据此,只有当宪法法院依据基本法第21条第2款确认某个政党违宪时,该政党才可被禁止。[29] 本文将选取宪法法院在2015年做出的8份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判进行评述,本部分首先介绍涉及基本权利的5份裁定,第三部分将介绍国家机构法领域的3份判决。据此,对宗教信仰来说,展现其同一性的标准就始终是一种超验的、超世俗的力量,这一力量源自某个人格化或非人格化的神,抑或产生于某种超自然的因果律的效力之中,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某种真理。

据此,不莱梅州宪法的这一条款就相当于在没有强制性理由的情况下,将一项原本在功能上保留给行政权的活动排他性地分配给议会立法者,侵害了基本法第20条第2款第2句所保障的行政权权限范围。近年来,在欧洲和德国,穆斯林人数持续增长,穆斯林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程度也不断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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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作为科学的国家法学——德国道路 康斯坦茨大学法学院宪法教授Christoph Sch#246;nberger关于德国道路的长文,探讨了德国法学尤其是德国国家法学的一个特质。一方面是教会的自我决定权以及团体宗教自由,另一方面是雇员再婚的基本权利以及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法院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使互相对立的法益各自都得到最大可能的实现。[11]但大部分宪法学者均对联邦政府边界方针违宪的观点表示反对。[30]对每个裁判,都首先简要介绍案情并勾勒该案件涉及的宪法学理论问题,尤其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和宪法法院对此一贯的裁判方针。

[147]Anne Lenze也做出了类似的评价,其预计,此次判决将导致未来关于家庭政策的争论,从具体政策内容转移到立法权限上来。此外,与歧视禁止(基本法第3条第3款特别平等原则)以及宗教课程(基本法第7条第2、3款)相关的宗教问题,在近年来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宪法法院在判决要旨中指出,凡欲成为公法团体之宗教团体,必须忠于法律(rechtstreu),即必须提供担保,其将遵守现行法律规定,尤其是将仅以符合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所受托之公权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宪法法院在此对议会法律依据的欠缺予以了批评。

而在与之相反的情境下,如果法院做成暂时命令,但该宪法诉愿最终被判定无法证立,那么计划中的所有集会,就将根据初审行政法院的裁定在整个周末于海德瑙市举行。[136] 三、2015年联邦宪法法院重要裁判(国家机构) 本部分介绍宪法法院2015年在国家机构法领域做出的三个裁判,其中,子女抚养金判决涉及联邦制下联邦与州的立法权划分问题,珀伽索斯行动和联邦警察支援行动两个案件则均与议会的权限有关,前者涉及议会保留的范围,后者涉及议会的质询和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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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于7月21日做出判决,支持了汉堡州政府的诉请。2015年,联邦宪法法院共审结各类型案件6133件。

[51]基本法第3条第1款一般平等原则的意涵恰恰要求,对宗教或宗教团体的差别对待,只有在其并非基于事实上的差异所必需或无法经由事理上的理由而正当化时,才被排除。第73条规定了联邦的专属立法权,根据第71条,对第73条列举的外交、国防等十余类事项,只有联邦有权立法。[142] 首先,尽管法律草案中提及同质生活关系之建立,但就子女抚养金而言,并不涉及这一问题。Sch#246;nberger在其著作中展示了,国家法学与法律是如何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作用下通过互相影响而发展,进而又是如何在这一路径上形成了一种科学的法(wissenschaftliches Recht)。[140] 在判决中,宪法法院首先认定,子女抚养金属于基本法第74条第1款第7项所规定的公共福利(#246;ffentliche Fürsorge)领域,即属于竞合立法权事项。职业群体工会为缔结团体协议所组织的罢工,往往只涉及少量劳工,但却有可能对整体经济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裁判惯例,使教会的信仰准则在原则上优先于雇员的权利。关于军队的其他军事行动,基本法文本中并未规定。

[177]NSU是一个极右翼恐怖团体,由三名成员于1990年代末期创立,前身是德国东部图林根州的地方右翼极端群体。鉴于这一背景,联邦议院在《团体协议法》中加入了一项有利于大工会的冲突规则,而职业群体工会则认为该项规定违宪。

《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KSchG)第1条第1款规定:凡劳工在同一工厂或企业之劳动关系不间断持续六个月以上者,如不存在社会正当理由,针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无效。而议会在此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教师和学生的信仰自由、父母的教育权以及国家的世界观—宗教中立义务加以考量。

[194] Alliierter Kontrollrat, Kontrollratsgesetz Nr. 2. Aufl?sung und Liquidierung von Naziorganisationen vom 10.10.1945. [195] BVerfGE 5, 85 (135) – KPD-Verbot. [196] BVerfGE 107, 339 (363, 376) – NPD-Verbotsverfahren I. [197] 联邦政府和联邦议院均决定不参与此次政党禁止申请。[116]这已经成为宪法法院关于集会自由的一贯见解,但与法院当年做出这一裁判时的政治与社会环境相比,在过去数年,关于集会自由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据此,从基本法第30条联邦忠诚原则中,即可推导出各州在宪法上的保护请求权。2月26日,德国空军在珀伽索斯行动(Operation Pegasus)中,[149]将132名德国公司员工(其中德国公民22名)从利比亚撤退至希腊。

如前所述,在政党禁止程序中,对政党不利之决定需要由三分之二多数做出,因此这三名法官的异议最终导致此次程序被终止。宪法法院在1994年关于这一问题奠基性的海外行动判决(Out-of-area-Eins#228;tze)中指出:军队的任何军事行动原则上都需取得议会决定性的事先同意。

如允许集会,则在多个暴力团体交锋冲突的情况下,警力不足以保障所涉人员及警察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本案中,这一暂缓执行效力却因警察紧急状态而被排除。

就此,在之后议会委员会的讨论中,基民盟/基社盟、天主教中央党以及右翼的德国党等保守党派曾提议,在基本法中加入对宗教团体权利的宪法保障。[153]只有在延误即有危险(Gefahr im Verzug)的情形下,联邦政府才可例外地单独决定军队行动,但之后应补全议会之同意。

在该案中,耶和华见证人诉愿的具体对象是联邦行政法院的一份判决。2015年,在基本权利方面,联邦宪法法院处理了诸多涉及宗教宪法/国家教会法以及集会自由的案件。耶和华见证人遂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并最终在部分诉求上得到了宪法法院的支持。[63] 以此考察《北威州教育法》第57条第4款第1句,尽管其是为了追求保障学校安宁与国家中立性这一正当的目的,亦有助于该目的的达成,符合适当性原则。

本文以下介绍的联邦宪法法院2015年最新裁判,凡已收录进宪法法院官方裁判集的,均依惯例引用官方裁判集,格式例如:第二次头巾裁定(BVerfGE 138, 296 – Kopftuch II)。两位作者还指出,Di Fabio关于欧盟法相关规定的分析,在前提上就是存疑且错误的。

因为不同于前者对宗教自由的无保留保障,后者规定教会的自我决定权受一般适用之法律(für alle geltenden Gesetze)的限制。[49] 与此紧密相关的,是从魏玛宪法第137条第1、3款与基本法第3条第1款中推导出的国家对宗教团体的平等性诫命。

这一集会被汉堡警察局禁止,警察机关同时要求排除相对人复议的暂缓执行效力,立即执行该行政禁令。[58] 本案的案情是,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以下简称北威州)的两位女性穆斯林教师,[59]在校方多次要求后,仍拒绝在履行教育职责期间脱去其所佩戴的穆斯林头巾。